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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汇锦中油大厦)2402号。法定代表人:张栋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北里1号16、17层。法定代表人:郝向宏。上诉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扈孝勇审 判 员  付大文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景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