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特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特第19号申请人胡某,法定代理人胡学耀,男,生于1952年3月,汉族,农民,住淅川县。系胡某爷爷。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胡足龙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诉称:其父亲胡足龙与2011年3月12日在常住地淅川县寺湾镇大华山村4组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胡足龙失踪。经查,胡足龙,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原籍淅川县寺湾镇大华山村4组,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1年3月12日胡足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胡足龙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足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足龙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胡某母亲李英会于2010年3月8日因病去世。上述事由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公安局寺湾派出所、大华山村村委会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胡足龙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足龙失踪。指定胡学耀为失踪人胡足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汪新发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