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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特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特第19号申请人胡某,法定代理人胡学耀,男,生于1952年3月,汉族,农民,住淅川县。系胡某爷爷。申请人胡某要求宣告胡足龙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诉称:其父亲胡足龙与2011年3月12日在常住地淅川县寺湾镇大华山村4组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胡足龙失踪。经查,胡足龙,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原籍淅川县寺湾镇大华山村4组,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1年3月12日胡足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胡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胡足龙失踪。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胡足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足龙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胡某母亲李英会于2010年3月8日因病去世。上述事由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公安局寺湾派出所、大华山村村委会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胡足龙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现三个月公告期间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足龙失踪。指定胡学耀为失踪人胡足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汪新发人民陪审员  左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