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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国龙申请执行胡匀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龙,胡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高国龙,男,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匀,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国龙与被执行人胡匀民间借贷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胡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国龙已向织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国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97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3.50元、案件执行费570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匀在织金洞风景名胜管理局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按月提取部份收入支付申请人高国龙,因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过程较长,申请人亦予确认并书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杰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