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赵文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05号罪犯赵文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文盲,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文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3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文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转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文磊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文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