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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海丰县保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丰县保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788号原告: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法定代表人:丁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丰县保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附城镇丰南小区324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魏晓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保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0.61元减半收取计15250.31元,由原告深圳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长  黄春婵审 判 员  吴海英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银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