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虎与被上诉人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虎,襄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虎,男,1962年7月30日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学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卫,襄阳市中心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黎智,襄阳市中心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赵长水,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虎、襄阳市中心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虎以其于2006年9月在襄南监狱服刑期间眼睛和腰椎发病,曾几次在襄南监狱医院就诊,2008年4月18日,被带至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该院对其做了眼底造影、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考虑:1、视神经病变(双);2、伪盲(双)。”李虎认为,襄阳市中心医院的诊断结论使其在服刑期间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不能保外就医,致使2011年出狱时眼睛几乎失明,构成三级伤残,腰椎疾病不断加重,襄阳市中心医院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襄阳市中心医院赔偿因误诊给其造成的身体损害、精神损害等损失。本案一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对李虎在襄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所检查项目,是由医院按照诊疗规范决定相关检查项目,还是由(患者)李虎自行提出检查项目,以及襄阳市中心医院实际对李虎所作的检查和结论与李虎刑满释放后视力下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2)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阳市襄城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会光审判员 柳 莉审判员 王定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