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王军与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87号原告王军,男,汉族,略阳县人。被告郑荣,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飞龙,略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军与被告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左城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