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国庆与龚秋平、龚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国庆,龚秋平,龚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2105号原告:倪国庆。被告:龚秋平。被告:龚燕。原告倪国庆与被告龚秋平、龚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倪国庆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国庆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倪国庆负担。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