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芸申请执行徐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总额154240元及利息,未结标的额15424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侯志丹代理审判员 彭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桂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