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王金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王金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执行人:王金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铎(2016)辽1102民初70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