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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王金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王金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满玲。被执行人:王金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铎(2016)辽1102民初70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