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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8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小学文化,无。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1日,甘肃省金昌市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3民终184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6年7月25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将其名下的车号为甘C-XXX**比亚迪牌小轿车以25058.59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并就剩余赔偿款109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8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