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显润、黄显河、黄显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825号申请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70532915-6),住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60-64号(百花金城)。法定代表人卢志强,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显润,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黄显河,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黄显源,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与黄显润、黄显河、黄显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