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曾汉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24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曾某,男,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醉酒后驾驶粤ZXXXX港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悦和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曾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之后,民警将曾某带至医院抽取其血样2份。经检验,曾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6.95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曾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