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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4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钟辉雄与广州市天河区非常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142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辉雄,广州市天河区非常日本料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4237号原告:钟辉雄,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非常日本料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投资人:彭玉雯。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辉雄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非常日本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辉雄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辉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辉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钟辉雄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子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