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元、李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元,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362号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卢战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元,男,汉族。被告:李珊珊,女,汉族。被告:付保强,男,汉族。被告:张向前,男,汉族。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王元、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国安、被告王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100元及至给付之日的贷款利息;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被告王元在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玉泉支行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9日,由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清至2015年3月21日。被告王元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资金被套牢,暂无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9日,被告王元作为借款人,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作为保证人,与原告下属玉泉支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在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内连续借款,连续借款累计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1500000元,借款人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本合同项下逾期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收取。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4年4月9日,被告王元向原告申请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4月9日,利率为月利率6.5‰,原告向被告王元提供了1500000元的借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尚有本金1450100元未还,利息清至2015年3月21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玉泉支行与四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王元提供借款后,被告王元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王元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王元偿还借款1450100元及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对被告王元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501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9日按合同利率6.5‰计算;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合同利率6.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51元,由被告王元负担,被告李珊珊、付保强、张向前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480元,由被告付保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苗苗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