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刑更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福存故意杀人、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福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944号罪犯周福存,又名周环。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月7日作出(2003)沧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存犯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九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5年8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8月20日止)。经本院裁定,于2009年7月28日减刑二年;于2012年4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6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周福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去剩余刑期。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周福存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福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七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李磊、郭红威及罪犯证明人XXX、宋财健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福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福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