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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维江与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江,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850号原告王维江。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住所地东海县县城东5公里。法定代表人任同苏,场长。委托代理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维江与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维江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文龙、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维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猪场立即停止名誉侵害行为,在原侵权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职工,退休已经十多年,双方劳动关系早已终止,但原告与家属及儿孙均一直居住在被告处旧宅中,一年前因原告居住地上旧屋年久失修及家庭人口增多不够居住等原因,要求在旧宅上翻建新屋而向被告负责人多次提出要求,场领导任同苏明确承诺同意原告家在现有的位置上建房,并要求原告家拆除猪圈以配合。原告拆除猪圈后,被告失信,不让在原址上建房。原告一家多次反映均不理睬。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再次找场长任同苏反映诉求,后被告工作人员报警,原告一家去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调处。被告却于当日晚上以“大字报”的形式,在场内场外张贴,宣扬原告及家人无理取闹,“大吵大闹”“行为十分恶劣”“歪风邪气”“负能量”等,还为每个职工发了A4纸版的相同内容的通报。由于被告单位没有封闭的院落,属于一个开放性的场所,过往社会群众及被告干部职工均可以看到该大字报。原告与被告终止劳动关系多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公安机关介入调处,被告无权以大字报的形式诋毁、侮辱原告及家人。被告的文革式的“扣帽子”行为,给原告及家人在社会上及被告单位职工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损坏了自己及家人的声誉,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辩称,被答辩人系答辩人的退休职工,虽然与答辩人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其仍然居住在答辩人处,双方仍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答辩人因琐事于2016年4月14日上午,带领其妻、其子到答辩人处无故拦截、拍打答辩人请来指导工作的农业专家乘坐的车辆,干扰专家的正常工作,并辱骂答辩人的领导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效报警处理,而被答辩人又与出警的警察发生撕扯。答辩人为弘扬正气,让全场职工引以为戒,向全场职工发出通报及公开信,并要求被答辩人夫妇及儿子王昌中(系答辩人在职职工)认真反省,积极改正。这一举措是答辩人为规范全场职工的行为,不存在诋毁、侮辱被答辩人及家人的行为,而被答辩人及其家人的极端行为,严重损害了答辩人良好的社会及企业形象,导致答辩人在打造“东海老淮猪”品牌进程中出现了曲折和困难。为此,答辩人将保留诉权,在适当的时机对被答辩人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问答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请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王维江身份证及退休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02年11月从被告处退休。2、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县种猪场张贴的通报1张及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照片5张。意在证明被告采用大字报宣扬原告“行为十分恶劣”、“歪风邪气”、“社会负能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3、原告之子王昌中与被告场长任同苏的通话录音及文档各一份,意在证明任同苏曾多次电话承诺原告之子王昌中在原址上建房,但后期却又无故变更。原告找任同苏沟通而遭被告阻拦,恶意报警,原告并非无理取闹。被告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质证认为,原告举证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原告之子王昌中因住房问题找被告领导人进行协商,因未达到其预期目的,原告就和其家人到被告处进行闹事,原告的证据证明了原告是无理取闹。被告举证:1、东海县公安局驼峰派出所对本案原告王维江及配偶李翠娥的询问笔录,意在证实案发当日,原告因琐事带领其配偶、儿子到被告处拦截被告请来的农业专家车辆,并出口辱骂被告方领导人。2、国营江苏省东海种猪场东种猪(2011)3号文件,东海种猪场住宅区宅基地规划方案。意在证明被告职工要求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符合被告统一规划,被告按照该文件正确处理原告之子的诉求,不存在对原告进行欺压。原告质证意见:原告及其妻子均为文盲,公安机关并未告知询问的内容,且仅对原告一方做询问笔录,不符合程序正当要求,即便询问笔录内容成立,也不存在通报中所称的叫骂等恶劣行为,也可证明原告并非无理纠缠,而是由于被告方领导对原告建房之事再三失信后原告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的场长和原告儿子王昌中的两次通话录音证实场长没有实现对被告一家建房的承诺。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11月从被告处退休。被告系事业法人。2016年4月14日上午,被告单位场长任同苏等人陪同相关专家等进行考察至场部文化展馆,原告王维江因住房安置问题拦阻被告场长车辆。后又及其妻王翠娥、其子王昌中赶至猪棚拦车质问,被告报警后于当天晚上对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行张贴,通报内容为:2016年4月14日上午,场长任同苏陪同江苏省农科院领导及外省专家教授考察参观至文化展馆时,我场职工王维江夫妇在场部院中大吵大闹,客人离开时王维江的妻子在院外拦车叫骂。专家来到西南猪场,王维江夫妇及其子王昌中又赶到西南猪场,对客人车辆再次拦截纠缠。此行为十分恶劣,严重损害了我场的良好形象,现向全场给予通报。当前,我场上下正在齐心协力力谋发展、集中精力搞建设,试问:王维江夫妇及儿子王昌中,你们是想把种猪场这个集体搞垮吗?作为场里的职工、作为我们国家的公民可以视法律于不顾吗?希望王维江夫妇及儿子王昌中认真反省,积极改正错误。同时希望全场职工以此为鉴,讲文明,讲诚信,敢于和歪风邪气作斗争,弘扬正能量、抵制负能量,做一个守法公民!我们也正告那些违法乱纪的人,我们对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原告王维江在公安机关陈述:当天因被告场长答应安排房屋具体位置后又要求抓阄,遂和家人分别在场部、猪棚两处拦车要求说法。原告之妻李翠娥陈述为:先听到丈夫在场部喊,其又去拦车欲和场长说话被拉开,后和其子及丈夫来到猪圈处,其子王昌中又去拦车质问被拉开。原告提起以上诉讼请求,被告以上述理由抗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从原告举证的电话录音看,双方一直在进行房屋安排方面的沟通,原告王维江应该依法维护权利,而不是采取拦截手段,但被告也应与王维江尽量通过沟通协商乃至法律途径等方式解决分歧。在通报中原告之子亦属被告职工,故此通报并非专指原告,而是总括当天事情全部参与人及其经过并予以综合评价,故关于原告退休职工身份问题,不影响上述论断。原告将通报等同为“大字报”,其言过重,亦属混淆概念,不予采信。被告对王维江及其家人的评论,是其对客观事实的认知评价,但并未达到恶意侮辱、诽谤的程度,不构成对王维江名誉权的侵害。综上,王维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维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维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焦一宁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