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4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志翔与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翔,龙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2民初4660号原告:于志翔。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文军。原告于志翔与被告龙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志翔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大勇,被告龙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志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2万元,并约定年利率36%。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龙文军辩称,只认可借原告款18万元,但暂无偿还能力,等2017年5、6月份会还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龙文军借于志翔现金贰拾贰万元整。用款时间从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至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日(3个月整)。八月三十日还壹万元,九月三十日还壹万元,十月三十日还本金二十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款。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被告龙文军又为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载明“11月5日前还款5万元,12月5日还款10万元,春节前还款10万元,余款2016年5月1日前结清。利率从2011年7月30日计算,年利率按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照年利率36%计算”。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借款本金以18万元计算。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成诉。本院认为,被告龙文军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3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