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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姚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38号之一原告: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欢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诗楠,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兵。被告:姚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宾利家纺有限公司、被告姚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66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86元,由原告绍兴旭迩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