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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成忠与山西辈辈龙蔬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忠,山西辈辈龙蔬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吴成忠,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农民,住X县X街X区X排X号。被执行人山西辈辈龙蔬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吴成忠与山西辈辈龙蔬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吴成忠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调解字第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志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