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光清与周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光清,周新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2819号原告:高光清,男,壮族,1965年9月20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务农,家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国,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新建,男,壮族,1975年11月2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务农,现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灿,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芳,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高光清诉被告周新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高光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光清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高光清负担。审判员 骆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保雪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