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成莎与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成莎,黄勇,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263号申请人李成莎,女,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黄勇,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48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黄勇,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李成莎与被申请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永法民保字第0261—3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永川支行113002428622账户上6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永法民保字第0261—4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永川支行1801060120010013368账户上6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永法民保字第0261—5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永昌支行3100091319100026866账户上6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申请人李成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续行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勇、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中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续行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