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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0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冯卫、陈桂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冯卫,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0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被执行人冯卫。被执行人陈桂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人民币742772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8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桂珍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煜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