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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岳素新与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素新,郭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906号原告岳素新,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光辉,曾用名郭某,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岳素新与被告郭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郭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郭光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郭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素新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