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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某、闫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闫某1,闫某2,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闫某1,女,汉族,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闫某2,男,汉族,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侯某,女,汉族,住所地阜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闫某1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73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