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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韩明湖与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湖,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韩明湖,男。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川1303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韩明湖与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因被执行人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紫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所开设的账号XX存款70000,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