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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锋与李树明、李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李树明,李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781号原告王锋,又名王峰,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长山,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斌丽,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锋之妻,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李树明,男,194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平,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原告王锋与被告李树明、李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长山、王斌丽,被告李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皮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锋诉称,2001年,被告李小平将其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xx区xx堡x巷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树明;2004年,被告李树明又将该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锋之父王金安,2014年8月1日被告李树明补写证明一份,证明房屋转让给王金安。2011年12月,王金安去世,王金安之母魏秀兰、之妻李树梅、之女王欢均已放弃继承该房产。现二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请求:被告李树明、李小平共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树明辩称,被告未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王金安,事实是原告为了其子上学,被告李树明将上诉房屋的房产证交给被告,并给原告出具虚假的证明及收条。被告李小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李树明向原告王锋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经朋友介绍,在新姜庄购买李小平房产一套,由于我妹夫家需要买房,此房转让给我妹夫王金安,特此证明。李树明,2014.8.14号”。同日,由原告执笔书写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5日的收条一份,并由被告李树明署名,载明:“收到王金安付全部房款肆万柒仟元整(协议价4.7万元),房屋面积87.53,土地面积172.5平方”。诉讼中,原告称,其父王金安购买房屋时,被告李树明未向王金安出具相关购房手续;2014年8月14日,原告为了其子女上学,才让李树明补写的证明和收条。被告李树明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称未将房屋出售给王金安,而是为了帮助原告的子女上学,才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和收条。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另查明,1、1991年12月,被告李小平取得证号为驻国用转许(91)字第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书,该证显示:土地使用者李小平,转让者杨得成,用地面积172.5平方,四至,东地,西路,南王得福,北叶新宽等内容。1999年1月20日,被告李小平取得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证书显示:房屋所有权人李小平,房屋坐落五里卜,丘(地)号A35,G61,建筑面积87.53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等内容。诉讼中,原告与被告李树明均认可,诉争房屋即为证号系驻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房屋。自2004年7月起,原告在此居住至今。2014年7月31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小界碑村民委员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王锋购买原房主李小平五里卜小区房产一处,居住时间2004年至今等内容。2、王金安于2011年12月17日去世,其继承人有其母魏秀兰,其妻李树梅,其子王锋,其女王欢;诉讼中,魏秀兰、李树梅、王欢均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魏秀兰并表示对其所有的一半产权赠与原告王锋。诉讼中,1、被告李树明称,2004年4月,其购买的李小平的房子,价款是4万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李小平也没有出具房款的收条。2、被告李树明称,2014年8月14日,其向原告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的“转让给我妹夫王金安”,是因为王锋不赡养他母亲和奶奶,考虑到其妹妹李树梅、王金安的母亲魏秀兰将来可以继承房子,所以没写转让给王锋。3、被告李树明提交,2016年5月19日李艳军、李文起与王锋、王斌丽的视听资料一份,显示:“李艳军:王锋,我想问你,你心里有啥想法,有啥目的,给我说说。……王锋:我的目的我想过户。李艳军:然后呢,过了户之后呢?王锋:小孩上学确实难,找人找不着,钱没少花。李艳军:开始因为啥骗老头(李树明),把老头气的不行,有啥可以给他说,你知道你舅为人。……王锋:我没有说骗他,当时我给他说了,小孩上学哩,我找过俺妗子。……李艳军:开始你爸活着的时候,许过的话,你还这样告,你还这样告,你觉得做的合适呗,知道吧,恁舅为人一辈子没经历过这事。王锋:这事我给我妈解释了,我说你给我舅说一下,之前就给我妈说了。……李艳军:你妈也不说,结果骗你舅,一会签这个字,一会签那个字,为了小孩上学都听你的,也是为你好,具体他(李树明)也不知道咋回事,结果一签都上你的套儿了吧,你这个做法就不对了,你可以光明正大的说,你的目的就是这一套房子,一下子都弄到你名下是吧。王锋:不是,也不是你说的那回事,知道呗。李艳军:咋回事,你说。王锋:俺妈不是说了吗,就按俺妈说哩。李艳军:我不知道,就问你哩,就问你的真实想法。王锋:我没啥想法,和我妈一样。李艳军:到底这房产咋弄呀。王锋:俺妈说拆迁补偿一套半房子,恁半套俺一套。李艳军:要是两套呢。王锋:恁一套,俺一套,不是恁想的那样,没有想独占”。被告李树明用以证明,房子李树明并非卖给王锋,王锋也认可没有给他,只是说孩子上学太难,李树明才书写的证明和收条。原告质证称,对该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录音中说的也是过户,小孩上学需要学区,拆迁后的补偿,应当先确认房屋所有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收条、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李树明提交的视听资料等及原、被告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告王锋主张被告李树明出卖给原告之父房产一套,同时主张该房产系被告李树明所有。因诉争房屋现仍登记在被告李小平名下,未登记在被告李树明名下,被告李树明不享有诉争房屋的物权,即被告李树明无权将登记在被告李小平名下的房产进行物权变更登记。现原告请求被告李树明协助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手续,构成履行不能,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李小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原告主张与其父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李树明,而非李小平,李小平不是原告主张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故原告以李小平为被告并请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王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