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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6民初3091号原告黄某,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委托代理人唐嘉泓,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绍灏,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无工作,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儿韦菲菲由原告抚养,儿子韦昆源由被告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离婚;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