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辖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与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境内)。法定代表人:周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代表人:华繁令,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萍,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麒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彪,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友。原审被告: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瑞泽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嗣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鲜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京西部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金牛工业集中区,故本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麒麟集镇616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