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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8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旭红与张俊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旭红,张俊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8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旭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江。上诉人江旭红因与被上诉人张俊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旭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旭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旭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中日审 判 员  孙向东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