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江苏神舟铝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绿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神舟铝业有限公司,余姚市绿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神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文彬。被执行人:余姚市绿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江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神舟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绿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绿森电器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原址,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能未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