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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峦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建、王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峦支行,郭建,王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6执41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峦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奇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建。被执行人王丽玲。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峦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建、王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翠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建、王丽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峦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5)翠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栗忠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