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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范文杰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大学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杰,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大学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957号原告:范文杰,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负责人:叶兴针。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大学路分公司。负责人:黄德顺。原告范文杰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大学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文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文杰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范文杰。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