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田钧意、王老卖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钧意,王老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钧意,曾用名田彩珍,绰号“田大”、“田珍”,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住广西凤山县。2015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杨弼国,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老卖,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钧意、王老卖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钧意及其辩护人杨弼国、被告人王老卖及其辩护人苏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份,广西人韦凤良(另案处理)找到陈仕章(另案处理),提议让陈到外地以相亲为名骗取彩礼,陈同意。2015年3月份,韦凤良又联系了被告人田钧意,由田钧意将韦凤良、陈仕章带至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三人预谋让陈仕章隐瞒自己的年龄和已婚的事实,与高丘镇村民范某2相亲。陈仕章根据预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致使相亲成功,骗取范某2彩礼钱65000元。得到彩礼钱的第二天,陈仕章便与范某2登记结婚,居住月余后,陈仕章虚构回家探亲,骗取范某2数千元路费后逃离镇平。65000元陈仕章分得40000元,剩余25000元由韦凤良和田钧意分赃。2、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老卖伙同田钧意、韦凤良等人为骗取他人钱财,经预谋隐瞒王已婚的事实,由田钧意、韦凤良做媒人,假借结婚的名义,将王老卖介绍给吕某2,骗取吕某2彩礼钱45000元,王老卖分得20000元,余款韦凤良、田钧意二人分肥。居住月余后,王老卖谎称广西家中亲人有病逃跑不归。3、广西人陈月琴(已判)因治病需要用钱便联系张银月(另案处理),两人商量以婚骗的方式骗钱。2015年8月中旬,何元香(另案处理)告知张银月说凤山县有一男子要找老婆,张银月即与陈月琴商量,陈月琴表示愿意充当出嫁女,双方约定由“新娘”与介绍人平分彩礼费。同年8月31日,陈月琴与张银月从南宁市出发,何元香从乐业县出头,三人于当天傍晚到达凤山县城会合,后再由事先联系的凤山县的田钧意、吴孟银、张素姣(二人另案处理)安排被害人王某与化名为“杨月粉”的陈月琴在凤山县城的一旅馆内见面。张银月、何元香、张素姣、田钧意、吴孟银五介绍人即动员王某交出30000元彩礼费便可带“杨月粉”回家,王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王某带其父亲王宗见、伯伯王宗林到旅馆约见“杨月粉”等人,张素姣即介绍“杨月粉”是愿意嫁给王某的女子,何元香是村干部,张银月是“杨月粉”的亲戚。当王宗见等人询问“杨月粉”的身份情况时,陈月琴即递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本假户口薄给王宗见等人看,当看到王宗见犹豫不决时,张素姣、田钧意等人又在一旁游说,此后王宗见深信不疑并同意去银行取出30000元交给吴孟银作介绍费,吴孟银则当场分给田钧意、张素姣、何元香、张银月各2000元。当天陈月琴即跟随王某回家生活。约一个月后,陈月琴便以到南宁看病为由离开王某家不再返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田钧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王老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钧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第二起犯罪事实认为不了解王老卖情况,仅使了5000元彩礼钱,事先没有商量。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钧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钧意犯诈骗罪无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老卖与韦凤良在广西协商诈骗,田钧意当时在镇平没有参与,而且王老卖和韦凤良没有告诉田钧意王老卖又结婚而没有离婚的事实,因此,田钧意将王老卖介绍给吕某2没有诈骗的故意。被告人田钧意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田钧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田钧意系初犯,无犯罪前科;3、起诉书指控第三起犯罪,被告人田钧意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田钧意缺乏法制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已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痛改前非。被告人王老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知道错了,认为自己相亲和结婚系被韦凤良威胁,没有商量要多少彩礼钱,离婚已有三年,没有再婚,吕某2给了20000元彩礼,韦凤良分得15000元,自己分得5000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老卖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老卖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主犯系韦凤良和田钧意,王老卖没有文化,被韦凤良、田钧意以到河南打工为由骗到镇平与他人相亲,并被殴打、胁迫办理结婚登记,系从犯;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且已经离婚,与吕某2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分得的20000元钱又被韦凤良骗走,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有小孩和老人需要照顾,家庭困难;赔偿了被害人吕某2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合各种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老卖量刑九个月,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份,广西人韦凤良(另案处理)找到陈仕章(另案处理),提议让陈到外地以相亲为名骗取彩礼,陈同意。2015年3月份,韦凤良又联系了被告人田钧意,由田钧意将韦凤良、陈仕章带至河南省镇平县高丘镇,三人预谋让陈仕章隐瞒自己的年龄和已婚的事实,与高丘镇村民范某2相亲。陈仕章根据预谋,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致使相亲成功,骗取范某2彩礼钱65000元。得到彩礼钱的第二天,陈仕章便与范某2登记结婚,居住月余后,陈仕章虚构回家探亲,骗取范某2数千元路费后逃离镇平。65000元陈仕章分得40000元,田钧意分得5000元。案发后,田钧意退还被害人5000元,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钧意供述;2、同案犯陈仕章供述;3、被害人范某2陈述;4、证人范某1、陈某、赵某证言;5、陈仕章与范某2结婚证、与李兴锋结婚证、离婚证;6、汇款收据、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谅解书两份及收款收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老卖伙同田钧意、韦凤良等人为骗取他人钱财,经预谋隐瞒王已婚的事实,由田钧意、韦凤良做媒人,假借结婚的名义,将王老卖介绍给吕某2,骗取吕某2彩礼钱45000元,王老卖分得20000元,田钧意分得10000元。居住月余后,王老卖谎称广西家中亲人有病逃跑不归。案发后,王老卖退还被害人10000元,田钧意退还被害人3000元,均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老卖供述;2、被告人田钧意供述;3、被害人吕某2陈述;4、证人吕某1、韦某证言;5、辩认笔录、汇款收据、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同步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7、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2份、照片1张。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广西人陈月琴(已判)因治病需要用钱便联系张银月(另案处理),两人商量以婚骗的方式骗钱。2015年8月中旬,何元香(另案处理)告知张银月说凤山县有一男子要找老婆,张银月即与陈月琴商量,陈月琴表示愿意充当出嫁女,双方约定由“新娘”与介绍人平分彩礼费。同年8月31日,陈月琴与张银月从南宁市出发,何元香从乐业县出头,三人于当天傍晚到达凤山县城会合,后再由事先联系的凤山县的田钧意、吴孟银、张素姣(二人另案处理)安排被害人王某与化名为“杨月粉”的陈月琴在凤山县城的一旅馆内见面。张银月、何元香、张素姣、田钧意、吴孟银五介绍人即动员王某交出30000元彩礼费便可带“杨月粉”回家,王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王某带其父亲王宗见、伯伯王宗林到旅馆约见“杨月粉”等人,张素姣即介绍“杨月粉”是愿意嫁给王某的女子,何元香是村干部,张银月是“杨月粉”的亲戚。当王宗见等人询问“杨月粉”的身份情况时,陈月琴即递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本假户口薄给王宗见等人看,当看到王宗见犹豫不决时,张素姣、田钧意等人又在一旁游说,此后王宗见深信不疑并同意去银行取出30000元交给吴孟银作介绍费,吴孟银则当场分给田钧意、张素姣、何元香、张银月各2000元。当天陈月琴即跟随王某回家生活。约一个月后,陈月琴便以到南宁看病为由离开王某家不再返回。案发后,李江燕代田钧意退还赃款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钧意供述;2、同案犯陈月琴、张素姣、吴孟银、张银月、何元香供述;3、被害人王某陈述;4、(2016)桂12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钧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老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钧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被告人田钧意及其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了解王老卖情况,仅收了5000元彩礼钱,王老卖与韦凤良在广西协商诈骗,田钧意当时在镇平没有参与,上述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钧意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钧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钧意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老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知道错了,认为自己相亲和结婚系被韦凤良威胁,没有商量要多少彩礼钱,离婚已有三年,吕某2给了20000元彩礼,韦凤良分得15000元,自己分得5000元;被告人王老卖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老卖是被骗到河南相亲,受到殴打胁迫办理的结婚登记,系从犯,主观恶性较轻;上述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老卖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钧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上交国库,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吕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王老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罚金上交国库,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吕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司继平审 判 员 张国权代理审判员 李 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