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巧琴与赵学灏、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巧琴,赵学灏,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巧琴,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季婷婷,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学灏,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曹孝珍,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稠佛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宾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丁巧琴因与被申请人赵学灏、浙江省义乌市天元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丁巧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巧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巧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奕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叶捷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