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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杨允达、孙爱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杨允达,孙爱雪,杨洪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9812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397577-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陈家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女,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益民,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员。被告;杨允达,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孙爱雪,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洪旦,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告杨允达、孙爱雪、杨洪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杨允达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9997.22元及利息(以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2.5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本金559997.2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5‰计算);2、如杨允达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允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站后街16号抵押物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的依法变价款在90万元最高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孙爱雪、杨洪旦对上述债务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允达、孙爱雪、杨洪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杨允达签订了合同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25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内向被告杨允达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90万元。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杨允达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湖前站后街××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5年6月1日,双方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2016年6月2日,被告杨允达向原告借款56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7‰。同日,被告孙爱雪、杨洪旦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自愿对被告杨允达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杨允达发放了贷款56万元。借款后,被告杨允达仅支付部分款项,余款至今未付,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允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借款本金559997.22元及利息(以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按月利率7‰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2.55元)、逾期利息(以本金56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本金559997.2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5‰计算);二、如杨允达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杨允达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湖前站后街16号房产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号为苍建信(2015)最抵借字第LG201500256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90万元为限。三、孙爱雪、杨洪旦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49元,减半收取4874.5元,由杨允达、孙爱雪、杨洪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殷晓静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