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8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年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与潘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年功夫餐饮有限公司,潘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18244号原告深圳市百年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南路嘉意台南座7A,代码G1044030412744430Z。法定代表人闻惠权。被告潘园园,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南漳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闻惠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加盟原告的早餐店,加盟费16000元,押金2000元,被告已经支付13000元,尚未支付5000元。另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6677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盟费5000元��货款6677元。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一份《品牌许可协议》显示:2015年11月2日,被告加盟原告百年功夫石磨坊早餐店,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水和田菜市场,原告提供石磨豆浆机一台,25型油条机一台,提供配方、培训、装修指导、招牌广告电子档,合计费用18800,收到全款后发上述机械给被告;被告须交纳品牌保证金2000元,若在经营中没有到合同期满,保证金不得退回。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另口头协商加盟费为16000元,协议签订后10天左右被告店铺即开业经营,加盟设备已直接交付被告,现被告已支付11000元,尚余5000元未支付。原告提供9份《配送单》主张其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向被告送货,其中2015年12月16日《配��单》载明5000元加盟费未付,签名为“潘园园”;2015年12月7日《配送单》载明4647元未付款,签名为“潘园园”;2016年1月25日《配送单》载明:上次11月3日未付款2297元、11月11日600元未付款、11月16日1150元未付款、12月7日600元、12月16日390元、1月8日600元、1月25日1040元,合计6677元未付款,签名为“欧小波”,原告称欧小波系被告员工。原告称其追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品牌许可协议》、配送单及庭审陈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加盟费5000元及货款667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园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百年功夫餐饮有限公司加盟费5000元,货款66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由原告预交),适用简易程序收取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陈燕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