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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永贵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贵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0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贵,男,1972年5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乐清市。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贵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黄永贵携带网、竹杆等工具来到乐清市白石街道街口村一农田,架起三张网架进行非法猎捕麻雀。至当日15时许,共已捕获鸟类53只,后被群众发现制止并扭送到白石派出所。经鉴定,捕获的53只鸟类为麻雀,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通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鉴定书、作案工具捕鸟网三副、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贵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永贵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永贵判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贵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捕鸟网三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