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7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秦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477号原告:秦杰,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振中,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花,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法定代表人:张新起,系该行行长。原告秦杰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秦杰于2016年10月25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