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4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利广、王豹虎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广,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豹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军平,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捕前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由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锋、薛文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伙同王某某(在逃)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魏县街道办事处常小庄村村民薛某某(在逃)承包的村集体耕地内的97棵树木,经林业部门现场测量,滥伐林木材积共计14.187立方米。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现场笔录、书证等,指控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均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滥伐林木罪之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伙同王某某(在逃)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魏县街道办事处常小庄村村民薛某某(在逃)承包的村集体耕地内的97棵树木,经林业部门现场测量,滥伐林木材积共计14.187立方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利广供述,大约是2016年3月23日左右,魏县常小庄村的老薛给我打电话说有树要卖,让我过去看看,后我和王豹虎、王军平、王平章我们四个人一起到了常小庄村,老薛带着我们到了地里有一百来棵树,经过商谈后我们以伍千捌百元买下,第二天我和王豹虎、王军平、王平章节带着各自媳妇共八人,开着四辆三马车一起到了地里,我们将树装了四车卖到了棘针寨乡里八庄的一个树木收购点,还有些卖到了野胡拐乡大路固村了。我们采伐树木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被告人王豹虎供述,大约是2016年3月23日前后,我村的王利广给我打电话说魏县的老薛给他打电话说有树要卖,我们就准备去魏县,后碰见了我们村的王军平和王平章,我们四人就开车到魏县找到老薛一起到地里去看树,后经过商谈定下了伍千捌百元的价格。第二天早晨我们四人带上各自的媳妇就到了地里,一直干到傍晚才干完。后来我们将树卖了。我们采伐树木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3、被告人王军平的供述与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的供述基本一致,且能够相互印证。4、被告人王利广辨认薛某某笔录及指认照片。5、被滥伐林木现场照片六张。6、林业勘查现场记录:被砍伐杨树地现场共有97个树桩,经逐个测量,地径在11.2厘米至44.8厘米之间,材积共计14.187立方米。7、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证明:长安大道以南,礼贤街以东全部属于常小庄和冯小庄两个村集体农业耕地,前些年村委会分别承包给了自己村的农户。常小庄薛某某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了杨树,后未经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私自将其砍伐。另有魏县林业局出具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利广、王豹虎、王军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利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被告人王豹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被告人王军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瑞丽审 判 员 刘钰娜人民陪审员 赵小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