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2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芳与穆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穆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穆张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芳依据(2016)陕072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穆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增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