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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于秋水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水,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初121号原告于秋水,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111号。原告于秋水诉被告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秋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秋水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全部退还给原告于秋水。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