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翟安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安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0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安六,曾用名翟安轩,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开江县。200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8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安六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安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翟安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等地先后作案五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13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6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翟安六伙同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花园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黄某某饲养的洋鸡7只后以260元销赃给赵某某。经鉴定,被盗洋鸡价值312元。2、2016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翟安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环卫工作间,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甘某某放在纸箱内的现金500元。3、2016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翟安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茶馆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柜子内的现金200元、龙凤呈祥(硬)及软魅力朝天门香烟各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分别价值124元、88元。4、2016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翟安六用螺丝刀撬门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叶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盗走国正通K818S手机1部、银项链1条(项链上连有1颗镶锆石吊坠)、贵烟牌香烟2包。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元、项链24元、吊坠24元。5、2016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翟安六伙同李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害人卢某某家的厨房内盗窃铜线时,被害人发现并将二人锁在厨房内,民警接到报警后将二人当场抓获,扣押了翟安六盗窃的国正通手机1部、贵烟牌香烟2包,作案用的螺丝刀1把。翟安六在被带至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山洞派出所途中,将盗窃的项链丢弃,后被找回。公安机关将追回的手机、项链、香烟发还了被害人叶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安六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黄某某、甘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丢弃项链位置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办案单位情况说明,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及被告人翟安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安六是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安六曾在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322元(包括伙同他人盗窃一次,价值3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安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安六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翟安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安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翟安六退赔912元及并与同案人李某某共同退赔312元,共计1224元,予以发还赔被害人黄某某312元、被害人甘某某500元、被害人周某某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