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协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榕华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榕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协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刘榕华。被执行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号。本院执行的刘榕华申请执行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245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朱 玮审判员 周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