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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王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燕,王淑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5996号原告:李晓燕,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址莱西市。被告:王淑深,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晓燕与被告王淑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燕、被告王淑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按月息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因购买楼房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1份,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被告王淑深承认原告李晓燕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淑深支付原告李晓燕借款本金13万元;二、被告王淑深支付原告李晓燕上述欠款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欠款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王淑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