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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1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1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富兴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仁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西路世纪写字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根道。被执行人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和平路中行副9号。负责人张根道,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仁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4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