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吴孝蓉与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孝蓉,周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吴孝蓉。被执行人周小兵。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吴孝蓉与周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小兵应支付申请人吴孝蓉案款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周小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1281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