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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姑苏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姑苏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演出中心1号。经营者:翁林建,该会所业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芳,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姑苏区皇家壹号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皇家壹号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皇家壹号会所上诉称,音集协在全国起诉的KTV案件不下数千件,且继续快速增加,其以维权为借口利用司法资源获取超额利润,已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且用以维权的作品均来源于境外,应认定为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9]55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09]244号)之规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为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属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皇家壹号会所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系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故其主张本案应移交本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