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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文选与王献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选,王献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282号原告刘文选。被告王献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选诉被告王献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