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文选与王献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选,王献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282号原告刘文选。被告王献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选诉被告王献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