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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董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164号罪犯董杰,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武义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金武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5日以(2010)浙金刑二终字第148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罪犯董杰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